各分支(駐外)機構:
按照民政部下發的《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〔2014〕38號,見附件一)的要求,并進一步加強對分支(駐外)機構(以下簡稱分支機構)管理,規范分支機構的業務行為,提升對會員服務質量,保障分支機構權益?,F將有關通知如下:
一、機構設立。在我會辦公地點以外設置分支機構,要嚴格遵循我會制定的專業(區域)分支機構設置規劃,及我會下發的《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(見附件二)對申報的分支機構進行審批,新設置分支機構的辦公場地、組織架構、人員安排、核心業務等相關指標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。
二、變更管理。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、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、分立或者合并終止的分支機構須向我會辦公室分別申請變更、注銷登記。
三、財務管理。在我會辦公地點以外設置的分支機構應與我會實行行政、財務統一管理的,應向我會辦公室申請辦理有關手續。與我會實行行政、財務分開的,獨立管理的,也應向我會辦公室申請辦理有關手續。
四、隸屬管理。在我會辦公地點以外設置的分支機構,實行由我會辦公室統一管理。
各分支機構接到本通知后,要按照民政部下發的《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》和我會下發的《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對本機構進行一次清理整頓。請各分支機構于4月21日前填好相關的材料(附件三)報我會辦公室,我會將在4月30日前對各分支機構整頓情況進行督導檢查,將檢查結果抄送當地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,并在我會官方網站上公示。
特此通知
辦公室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
附件一:《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》
附件二:《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
附件三:《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調查表》
附件一: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
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
各全國性社會團體:
2013年11月8日,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3〕44號)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取消了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設立登記、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。為貫徹落實《決定》的要求,深入推進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,切實轉變政府職能,進一步激發社會團體活力,更好地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自《決定》發布之日起,我部不再受理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(包括專項基金管理機構)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、注銷登記的申請,不再換發上述機構的登記證書,不再出具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。
二、全國性社會團體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。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,制作會議紀要,妥善保存原始資料。
三、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。
四、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得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五、社會團體的